利川看守所

利川看守所

行政地区: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机构电话:0718-7282592

详细地址:湖北省利川市马鞍山路10号

简介:利川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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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家属须知
利川看守所地址 湖北省利川市马鞍山路10号
利川看守所电话 0718-7282592
利川看守所简介 利川看守所简介:延津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利川看守所家属须知

一、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在看守所期间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制度。家人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与看守所的顺利沟通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了解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一般来说,看守所会设定特定的探视时间,并可能要求提前预约。家人需了解这些具体细节,以便合理安排探视计划。

二、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刚进看守所的家属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惑。家人应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这段困难时期。鼓励家属保持积极心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尽力配合律师进行辩护。

三、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将为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等。家人应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案情进展和家属的需求。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护策略,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家属可能需要一些生活必需品。家人应提前了解并准备这些物品,以确保家属在看守所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家人可能需要为律师费、取保候审金等准备一定的资金。建议提前做好财务规划,以确保相关费用的及时支付。综上所述,当家人刚进看守所时,应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并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家人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相关办事指南
看守所是否是混关混押

对男性在押人员与女性在押人员、成年在押人员与未成年在押人员不得混关混押。

相关办案人员有几个?

办案机关提讯在押人员,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看守所是否要收取伙食费?

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的经验,对看守所这块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如下:
(1)伙食给养经费的主要渠道。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给养经费的主要渠道有三个:一是政府专项财政拨款。这是在押人员伙食给养经费的最主要来源。目前大部份看守所平均在政府拨款经费中用于伙食给养开支约每人每月98元。二是看守所自筹经费补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目前大部份各看守所均对外承揽劳务,组织在押人员开展各种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收入中的部分用于补贴因政府拨款经费中用于伙食给养开支不足部分,具体开支因各看守所不公开,难以掌握。三是在押人员或其家属承担。这种伙食费用承担方式主要表现在:为改善因经费投入不足致使在押人员伙食水平偏低问题,各看守所定期或每天制作、出售一些膳食供在押人员自费选购,膳食品种、价格各看守所不一。
(2)在押人员的食物种类、数量。看守所在押人员均实行一日三餐,看守所供应给在押人员的食物种类、数量参差不齐,各不相同,基本上能达到平均每人每月大米16.6公斤、蔬菜12.3公斤、食油0.46公斤、肉类1公斤的伙食标准。但相对来看,供应给在押人员伙食物品种较齐全的看守所不多,而供应伙食品种单一、数量不足的看守所占66.7%。另外,看守所均在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中秋等定期给在押人员加菜,品种各不相同,一般以肉类和鱼、蛋为主。
(3)伙食、物资的采供渠道。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物资如粮油、食菜等均是由看守所派员负责统一到当地市场采购或由固定商贩供应,没有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买。
(4)伙食经费管理及使用制度。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押人员主要伙食经费如政府财政拨款部分的使用、管理,受当地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但据调查了解,当前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是由各看守所自行掌握,财政、审计部门只作程序性的监督和检查。

看守所在押人员去医院就医应该由谁批准?

现在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在押人员去医院就医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的局长批准。一般的时候由主管看守所的副局长签字就好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和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有哪些需要检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 出所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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