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民事二庭年轻法官刘学林巧妙化解了一起超过10万元的三角债务纠纷。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赔偿16万元。原告是一家广告装修公司,装修了被告王某经营的一家火锅店。被告王某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原告遂将王某诉至曹妃甸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费、人工费等费用。一共16万多元。案外人李某某来到法院,声称案件原告欠他钱,他也欠案件被告王某钱。三人存在三角债务关系,请求法院共同解决。三角债务纠纷如何化解?让我们来看看。
案件简介:三方之间存在三角债务关系
原告是一家广告装修公司,装修了被告王某经营的一家火锅店。被告王某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原告遂将王某诉至曹妃甸区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装修费及人工费。费用及其他开支共计1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民事二院优秀青年女法官刘雪琳主持庭审。庭审中,由于原告提交的装修预算没有王某的签名,无法证明王某是否认可该预算金额。 。刘法官找到王某后仔细了解情况,得知被告王某基本认可原告提供的预算,但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刘法官多次召集原告和被告进行调解,但未果,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案件一筹莫展之际,案外人李某某来到法庭称,案件原告欠他钱,他又欠案件被告王某钱。三人存在三角债务关系,请求法院共同解决。主办方趁热打铁,约了三人到法庭,仔细审查了三人的债权债务证明,
法院判决: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巧妙化解三角债务纠纷
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三人同意互相抵销对方的债务,并将剩余余额相互让与,彻底消除了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方在主办方见证下达成书面协议。原告一家广告装饰公司也当场表示将撤诉。三人带着释然和满足的笑容离开了法庭。
律师声明:
大量三角债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承担两种甚至多重角色。为此,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设立了代位求偿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为:债权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 虽然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未付款的,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视为不当。除打折、拍卖外,承包人还可以与承包人协议对工程进行打折,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格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