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是否

2025-04-03 0
林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 2015年9月17日,林某驾驶电瓶车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者,交警部门得出结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随后,保安公司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该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林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认定工伤的,决定不认定工伤或者认定工伤的。林家人不服,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通过查阅事故档案、询问办案民警、勘察现场、与当地群众交谈,没有发现第三方肇事逃逸的迹象。没有发现任何迹象表明事故是由其他人员造成的。根据迹象,结合事故地点、路况、天气、车辆损坏情况,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林某作为驾驶员,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处理材料以及走访当地群众和处理产生的工作记录作出交通决定。民警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起事故是单方面事故。 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构成交通事故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视“过错”二字,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林某在事故中存在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林某承担单方面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不符合本条规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应予撤销。 ?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来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必须符合“非主要责任人”的限制条件。但该规定仅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排除了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对事故负主要、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这也不排除那些与事故无关的受伤员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中从业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林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公安机关证实,目前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作为非专业处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显然不能仅凭公安机关出示的材料就认定林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责任结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事故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是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工作记录只能反映他们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并向办案民警询问情况。没有出示任何调查和询问记录。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林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一项以上的重大责任。
  齐海生表示,工伤保险立法宗旨的核心是工伤救济和补偿,优先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救济和补偿。因此,在穷举调查方法仍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立法的初衷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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