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射阳船务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公开转让后,甲方同意将振阳号和腾阳号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号分别为**、**)转让给乙方,现将有关转让事宜约定如下:
1.转让价格。公开转让后,乙方愿意支付人民币购买甲方船舶。
第二,付款时间。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船舶购置费支付至射阳县新城产权交易所公告的银行账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在期限内被视为违约的,属于甲方所有。
Iii.双方的责任。
1.甲方的责任。甲方收到《产权交割通知书》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现有的移交信息,但不负责办理船舶移交手续。如发证机关要求,可派人协助办理船舶交接手续。
2.乙方的责任。乙方熟悉被转让船舶的基本情况,了解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交易完成后,乙方不得因船舶质量及文件资料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不包括船舶修理及相关证书补发所需的合理时间)完成船舶交接手续(具体交接时间要求按国家海事部门的要求执行)。转让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转让期限,转让应当延期,由双方协商解决。
3.在船舶转让过程中,乙方应承担因年检和换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滞纳金和罚款。
4.船舶按原样出售,转让费、产权交易费、公证费、手续费等。船舶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内税按规定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5.如因权属转移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自行协调解决或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射阳新城产权交易所不承担协助调解、解决缺陷纠纷等任何义务和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交易所和港务局各持一份。
5.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双方船舶过户手续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见证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见证人(射阳县产权交易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11年1月29日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