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参与自杀的理论争鸣

2025-03-30 0

自杀、参与自杀的理论争鸣

 

1. 王钢:《自杀的认定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摘要】 刑法中认定自杀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在主观方面,被害人不仅应当认识到并且意欲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必须自愿地、也即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对于自愿性的判断应当以有效承诺的主观要件为标准。重大的动机错误同样导致不能成立自杀。此外,被害人还必须客观上事实性地支配着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在将不可逆转地造成死亡结果的最后关键时刻自己控制着事态的发展。自杀本身并非刑事不法行为,教唆或帮助自杀、对自杀者不予救助或者过失导致他人自杀等自杀相关行为也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关键词】 自杀; 自杀相关行为; 间接正犯; 法益侵害;

 

2. 钱叶六:《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摘要】 生命属于个人法益。从为了保护本人利益的"家长主义"立场出发,应否认法益主体对自己生命的自己决定权,亦即自杀具有违法性。但自杀因源于自己决定,其违法性低,不值得处罚;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也欠缺处罚自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与自杀是否定、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相较于自杀者的自杀意思,更有必要保护其生命的绝对价值。参与自杀在我国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参与自杀与利用被害人为工具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之性质及其刑罚效果大相径庭,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

【关键词】 生命权; 自己决定; 家长主义; 参与自杀; 违法连带性; 间接正犯;

 

3. 王钢:《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

【摘要】 自杀意味着被害人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对于自杀的认定应当坚持承诺说的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据家长主义否定自杀者对自己生命进行支配、处分的自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人违背自杀者的真实意志阻止其自杀或者对其加以救助的行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承诺合法化,但是这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自杀并非法规范所认可的自由权利。自杀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应当通过限缩性解释将其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为由论证自杀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则并不妥当。

【关键词】 自杀; 家长主义; 自主决定; 自杀相关行为;

 

 

4. 周光权:《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法外空间说”的展开》,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

【摘要】 对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如何定性,有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罚极其边缘的行为,其立法合理性从根基上就可能被动摇。其实,对于自杀,国家只是默认和"只能如此"地接受,自杀并不是畅通无阻的权利,而仅仅是法律不想作违法或合法评价的法外空间。在中国,《刑法》并未规定专门的自杀关联犯罪,因此,从自杀不违法出发,同时考虑客观归责的法理,不能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论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类似案件的关键是严格掌握自杀的认定标准,防止将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错误认定为自杀,人为造成处罚漏洞。

【关键词】 自杀参与; 法外空间说; 共犯从属性; 客观归责; 

 

来源:公众号  规范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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