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案

2025-03-30 0

 

案情回顾 

刘某与邹某、邹母柴某某系亲戚关系。刘某家的一块地一直无偿交由邹某、柴某某家耕种多年,刘某欲将该地收回自己耕种,并要求邹某、柴某某家将遗留在该地上的玉米杆清理干净,但一直未果。201391823时许,刘某就该事到邹某家理论时,双方在邹某家门口发生争执,此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邹某腹部和柴某某胸部,致邹某抢救无效死亡,柴某某轻伤。刘某在现场被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收缴;由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柴某某、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2439.19元。

 

相关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评析

  刘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刘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某、柴某某、李某法定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承当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某、柴某某、李某诉请赔偿的费用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请求赔偿的丧葬费、医疗费与法有据,可以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害人邹某家耕种刘勇家的地后,未及时清理遗留在该地上的玉米杆而起,纠纷发生后,刘某不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深夜到邹某家争吵,并实施持刀伤害他人的行为,被害人一方的行为对案件的发生达不到过错的程度。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罪行严重,但其此次犯罪系初犯,且系临时起意,犯罪因亲属之间土地耕种纠纷而发生,有别于其他有预谋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伤害案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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