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作为商户、人流密集的场所,在现代社会中,已逐步发展为集购物、休闲、娱乐、饮食为一体的零售综合体。尽管商场运营者大多将商铺、柜台出租给商户,但作为经营管理的主体,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有效控制风险是维护商场运营的重要手段。本文针对我们代理案件的诉讼经验,从商场运营中的常见风险以及主要应对措施展开论述。
随着商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场不再是简单的囤积商品,而开始有了个性的布局设计,不同商户将消费者的行动路线有机结合,为消费者营造了更舒适的购物环境。与此同时,因为与不同主体复杂的法律关系,商场经营者除了一般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外,还存在以下运营风险:
1 对商户的管理风险
商场作为商户的管理者,对于固定、临时性柜台具有监管义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商场作为经营管理的主体,在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检查商户的营业执照、商铺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文件、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品牌授权等文件。在商铺经营过程中,商场也应关注商户经营的合规性及证照的有效性,对于超出经营范围或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行为应及时敦促整改,避免管理风险。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通常情况下,当消费者选择将承租方及商场运营管理方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人民法院会受理,如商场未尽到管理义务,除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因其疏于管理而被要求承担过错责任甚至是共同侵权责任。商场为尽量降低风险,除要审慎选择租赁商户外,还可以要求商户交纳一定的担保金,以此制约商户。
2 对营业场所的安保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损害,只要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在铺位装修及租户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受损方将商场运营管理方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将会受理,且商场运营管理方可能在租户不具备足够能力向受损方进行赔付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商场不仅要对公共设施应尽到监管责任,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张贴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更要对商户进行合理的告知和监督,谨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为规避重大风险,商场还可以选择投保“商场公众责任险”,使第三方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有效的转移经营风险。
3 法律、政策的合规风险
商场的经营活动应注意与现行法律、政策相一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前不久,我们代理商场经营者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应诉。自2007年,商场经营者就将商场四层租赁给一家商户经营儿童乐园,在2017年的一次消防检查中消防部门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即“在四层及以上的房屋不能设置儿童娱乐场所”对商场四层儿童娱乐场所进行了查封,导致商户无法继续经营,商场经营者与商户对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后续赔偿产生纠纷。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判决出租方对双方租赁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承担主要责任,商场经营者由此将会承担重大损失。
鉴于此,商场作为经营管理的主体应树起依法合规经营和控制合规风险的意识,建议商场建立合规岗位或聘请外部法律顾问跟踪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发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降低经营风险和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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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和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赵亦文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民商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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