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证被辞退单位同样要赔偿

2025-03-24 0
广州一家工厂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突然发现在工厂工作8年的员工李使用的是假身份证。以此为由,工厂拒绝与李续签合同,并要求一段时间后解雇李。李不服,向工厂提起诉讼。几天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尽管李使用了假身份证,但他仍被判接受经济赔偿。经过8年的工作,发现李,56岁,广州从化人。早在1992年4月,他就被**橡胶管厂天河分厂(以下简称橡胶管厂)聘为搬运工。自1993年以来,橡胶管厂每年都与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一直和睦相处。2000年11月30日,李与软管厂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软管厂向李等三名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此时,李已近60岁,他担心工厂知道他的真实年龄会影响合同的续签。接到通知后,他向软管厂提供了一张比实际年龄小7岁的假身份证。当橡胶软管厂用李的身份证申请暂住证时,被处理的街道办事处发现李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尽管李随后向工厂提交了使用假身份证的书面解释,但软管厂没有与李续签劳动合同,但软管厂没有解雇仍在软管厂工作的李。这种情况持续了半年。2001年5月18日,软管厂以李报告的计划生育数据与事实不符为由,突然辞退了李。
李辞职后,发现自己在软管厂工作了9年多,从未为自己办理过社会养老保险。在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他向法院起诉软管厂,并要求其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提供假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处理。软管厂未终止与李的劳动关系,但继续保留李,可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半年后,胶管厂通知李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是李上报的计划生育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李谎报计划生育数据。为此,法院判决橡胶管厂在李离开公司前,重新为其办理了1998年7月至2001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并向其支付了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宣判后,胶管厂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身份证,更改出生日期,任意更改年龄,隐瞒和谎报计划生育情况,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李的过错行为,依法予以辞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考虑到李与软管厂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软管厂以李谎报计划生育信息为由,予以辞退。因此,维持橡胶软管厂为李补发社会养老保险的判决,经济补偿金调整为9500元。

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地代表了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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