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 】 王先生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鲁金艳
【被上诉人】 四川省华蓥市环境保护局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四川省华蓥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拥有自建的合法房屋一套。2013年,因广邻高速公路华蓥西互通改建工程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王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及其团队主办律师鲁金艳,在他们的专业指导下一步步采取法律措施。两位律师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后,帮助当事人向华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于2015年1月2日收到了华蓥市环保局公开的《关于华蓥市某公司广邻高速公路华蓥西互通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圣运律师认为该批复的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便指导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却以王先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两位律师遂决定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依法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