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点评“安徽淮北水务部门与镇政府对同一事件进行重复处罚”事宜

2025-01-08 0

2016年5月23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律师学院合肥分院副院长、安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李永光律师就“安徽淮北水务部门与镇政府对同一事件进行重复处罚”事宜,接受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的采访。

盈科律师点评“安徽淮北水务部门与镇政府对同一事件进行重复处罚”事宜

李律师分析说:首先,当地镇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我国《水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镇政府对本案的事件(涉嫌违法采砂一案)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本案中的镇政府也并不是联合执法机构,另外,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就不能随意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镇政府要求本案当事人交钱拿车(说是罚款,而且高达5万元)的事情是完全不合法的。其次,关于当地的水务部门所做的对本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也是欠妥当的,因为本案的当事人是邻县的普通人,完全不可能存在恶意采砂的主观目的,到当地进行挖掘工作也是完全按照雇佣者的要求办事(只是想赚点劳务报酬),而且当事人只是将河道上已经堆积的沙子,装车到另外一辆运输车上,自己对于违法采砂一事完全是不知情的。因此,当地的水务部门对本案的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处罚过重,缺乏合理性以及适当性,李律师认为,结合当时的情况、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方面,水务部门对于本起涉嫌违法采砂事件可以要求本案当事停止侵权,恢复原样,在当事人已经停止侵权,恢复原样的情况下进一步予以处罚是明显过重的。此外,针对本案当事人的车辆被扣押放在镇政府的控制之下并且在拿车时候需要缴纳高达5万元的停车费一事,李律师认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说是赤裸裸的“抢钱”,因为扣押的车辆可以放在专门的车辆停车场,且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予以收取车辆停车费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镇政府要求本案当事人缴纳5万元钱作为罚款明显涉嫌乱罚款。换句话说,本案中两个行政机关的做法典型的违反“一事不再罚”,针对同一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可以重复作出处罚决定。另外,在本起执法过程中,李律师认为,当地的水务部门应该将幕后的实际操作人(即真正的违法采砂人)查出来,对事发在场的运输沙子的车辆驾驶员予以问话,了解清楚是谁到底在幕后指使,从而从源头上惩罚违法行为、防范沙堤风险。

最后针对本案水务部门以及镇政府的做法,李律师建议本案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的水务部门和区(县)政府的相对应部门予以投诉,同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机关的上述行政行为违法。针对镇政府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举报,要求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