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7日谈及“中部崛起”的时候,提出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建设综合保税区等,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近年内地多个城市兴建综合保税区,其税收优惠是如何体现的,本文将详细分析。
保税区设立的意义在于避免先征后退,节约成本。一般情况,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保税区的产品,以后若运往境外,则免征流转税,运往非保税区时再照章征税。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与过去的保税区有不同,近几年出现的综合保税区是享有税收、贸易管制、保税监管、外汇政策四方面优惠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具备“境内关外”身份,符合条件的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可以享受“入区退税”政策;而保税区则只具备境外货物的保税功能,但境内区外货物进入保税区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而是和内销货物一样处理。保税区内的货物只有在出口到境外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例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二、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5〕54号)的规定执行。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